药学会欢迎您

湖州市药学会Huzhou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HZPA),是全市药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在湖州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现有会员近800名,为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五星级学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挂靠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接受浙江省药学会的业务指导。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生活
交往合作
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促进药学学科的发展和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宣传推广
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教育培训
开展面向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举荐奖励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药学工作者。
意见建议
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组织监督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发展及药品监督管理等,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提出政策和工作建议。
依法办理
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事业与企业单位。

学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须是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医疗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个人会员须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和相当于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药学和相关专业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热忱欢迎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湖州市药学会,共谋药学事业的发展,共享“会员之家”的温暖!

入会方式
团体会员

1、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湖州市药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登记 表》, 一式二份,登记表可从湖州市药学会网站上下载;

2、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提供社团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书复印件一份;

3、由本会两名理事或有关专业委员会推荐,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根据会员条件审核批准后,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4、会费标准: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年,高等院校、科研和检测机构、事业单位:1000元/年,各级行政部门免收会费,理事单位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个人会员

1、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湖州市药学会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二份, 申请表可从湖州市药学会网站上下载;

2、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及所在单位推存,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根据会员条件审核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4、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联系人
崔老师
联系电话
0572-2750885
联系地址
湖州市蜀山路1899号湖州市食品 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州市药学会
E-mail
285935855@qq.com
邮编
313000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州市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本会名称,其英文名称为“Huzhou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HZPA)。根据《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和《浙江省药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全市药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湖州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守《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药学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市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规范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挂靠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接受浙江省药学会的业务指导。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湖州市科协机关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青铜路218号,邮编:31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促进药学学科的发展和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三)开展面向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四)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药学工作者;

(五)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发展及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有关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提出政策和工作建议;

(七)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事业与企业单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和相当于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药学和相关专业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医疗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及所在单位推存,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根据会员条件审核批准后,发放入会通知书。

(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本会两名理事或有关专业委员会推荐,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根据会员条件审核批准后,发放入会通知书。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和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会员调离本市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会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1)两年不缴纳会费(免缴会费的情形除外)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无效的。

(2)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依法吊销、注销、解散,或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参加学会活动的。

(3)个人会员已调离本市工作且未申请会籍转移的。

(4)个人会员因身体、年龄等不再从事药学和相关专业工作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由本会理事组成,理事在会员代表中按会员数百分之十左右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常务理事和审议本会理事成员的变更、增补及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

(七)审议表决本会管理工作制度;

(八)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兼任其他学会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三、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承办学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

(四) 身体健康,能主持或参与正常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不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确定。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决议及其他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主要负责人候选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县(区)药学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可参考本章程自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挂靠部门和指导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以上款项的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出借或挪作他用。对重大活动的项目收支实行预决算,经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理事及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使用中国药学会会徽。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8日湖州市药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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